请问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开专票的,可以平均租赁期不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9-16
答: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如没有增值税税额则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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