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9-17
答: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 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 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 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