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机构(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托为其他单位提供的血液样本进行医学检测服务(不直接和患者发生关系)是否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享受增值税免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81发布日期: 2019-09-20 作者: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来源: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19092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城乡卫生院、护理院()、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二、自201921日至202012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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