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请问能以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约定,由A公司开增值税发票,B公司收款吗?是否有虚开发票的嫌疑?

来源:税台网 人气:766发布日期: 2019-10-2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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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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