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2019年9月新开工一般计税的房地产项目,在销售成交达成后给买房人赠送礼品,请问1、“促销赠送“业务的税收政策规定是什么?(我们认为不是视同销售);2、购买礼品进项是否能抵扣,烦请给予解答(请不要只发政策条文,实例解释)。

来源:税台网 人气:924发布日期: 2019-10-3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19——103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应按照货物和赠品原价占比,分摊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分别按照分摊后货物与赠品的销售额与商品及赠品原价比较,将差额作为折扣额,开具发票时,将货物与赠品分摊后的实际销售额和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此情况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您购买礼品的进项税可以从企业销项税中抵扣。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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