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 ,资产和人数全部符合小微企业规定,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 请问 310万不享受任何优惠,全额按照适用税率25%纳税? 还是其中300万享受税收优惠,超出的10万按照适用税率25%纳税?
来源:吉林税务12366热线 发布日期:2019—11—06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则不享受上述优惠,需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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