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请问申报期限调整需要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做税种认定吗?还是由税务机关或者系统直接修改?一年度结束后纳税人需要调整申报方式的,是否直接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即可?(国家税务总局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来源:税台网 人气:734发布日期: 2021-07-2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以后预征将主动调整为按季预征。年度结束后,如上一年度为小微企业,将继续按季预征如不是小微企业,原则上在小微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