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为推广品牌,开展赠险活动,客户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厦门税务)

来源:税台网 人气:669发布日期: 2021-02-1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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