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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课外辅导的教育培训机构自用的、用于教学培训的房屋,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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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提供课外辅导的教育培训机构自用的、用于教学培训的房屋,不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