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消费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之后,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纳税人申报消费税是否还需要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47发布日期: 2021-09-2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第二条及附件废止。

因此,自2021年8月1日起,纳税人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申报缴纳消费税,不再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填表说明,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5列填写零售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本期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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