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属于境内的所得还是境外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542发布日期: 2021-12-1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三)的规定: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本公告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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