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均属于企业办的学校,A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租提供给B使用,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939发布日期: 2022-01-1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A和B均属于企业办的学校,A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租提供给B使用,不属于免征房产税范围,应由房产使用方B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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