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分立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政策对被分立企业是否存续有要求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920发布日期: 2022-02-1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上述政策对被分立企业是否存续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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