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电力检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年购入一辆小型货车,用于职工食堂原材料采购,取得了机动车销售发票,已认证,没有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固定资产核算。2018年7月,我公司撤销了职工食堂,将此小汽车用于运输检修用配件。我公司由职工福利使用的车辆改变为生产经营使用,以前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如何操作?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46发布日期: 2018-07-27 作者:秦菊玲

一、结论

你公司由职工福利使用的车辆改变为生产经营使用,以前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可以在用途发生改变的次月即2018年8月,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你公司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分析

1.你公司车辆由职工福利使用改变为生产经营使用,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情形,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后余额。适用税率是16%。可以在9月申报期,申报8月份增值税时,将按照此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栏“税额”栏中。

2.将购置该车辆时取得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抵扣联、购入车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期购入车辆业务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账页及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账页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四)进项税额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8.第8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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