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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份有进项税额转出,当时没有调减加计抵减额,是否可以在2022年3月申报时调减加计抵减额?(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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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