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工业企业,采用排污系数法计算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请问我们能享受低浓度排放的税收优惠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557发布日期: 2018-05-30 作者:张亮

一、结论:不可以,采用物料衡算法和排污系数法确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以及采用抽样测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的,都是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

二、分析:污系数指在典型工况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使用单位原料)所产生的污染物量经末端治理设施削减后的残余量,或生产单位产品(使用单位原料)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量。即:在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生产某单位产品所排放的污染物的量为污染物排放系数。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抽样测算法是指抽取目标企业的排污样本类推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排污特征值。通过特征值直接核定排污企业的应纳税额。

上述三种方法均不能测出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如果想要享受低浓度排放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话,必须要有浓度值指标。且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政策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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