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能否按照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573发布日期: 2022-07-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的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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