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纳税人是进料加工复出口企业,从国外购进钢坯加工成铁丝,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640发布日期: 2022-04-1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因此,明确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该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也应视同内销,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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