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前有购入ETC的充值卡,现在转售出去,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427发布日期: 2022-07-3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

(十一) 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若该纳税人为单用途卡售卡企业,转售ETC充值卡时,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收分类编码为“601”,税率为“不征税”。若该纳税人不属于单用途卡售卡企业,发生上述业务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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