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分立公司的股东是否也需要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779发布日期: 2022-07-1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

……

 (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

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因此,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均属于当事方,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也需要附送被分立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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