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单位排放的应税污染浓度,存在地方和国家两个标准,且地方标准严与国家标准,我们应该达到哪一个标准才能够享受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税台网 人气:2034发布日期: 2019-03-08 作者:张亮

一、结论

如果排放应税污染物存在地方和国家两个标准,且地方标准严与国家标准,我们应当按照地方标准来执行,才能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分析

根据我们环保税法减免税的相关条款,我们不难发现,要想适用环保税法相关减免税条款,必须要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法条中间的用于是“和”字,而不是“或”,说明,两个标准要同时满足,如果国家标准严与地方标准,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严与国家标准,我们应当适用地方标准,这样的话,才能达到同时满足的要求。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环境保护税》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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