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培训机构,除了向国内客户提供教育服务之外,还向境外客户提供中文教育服务,向境外客户提供中文教育服务的形式既有在境外现场进行也有通过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的,请问我们向境外客户提供的涉外业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的范围?

来源:税台网 人气:1559发布日期: 2019-03-09 作者:刘海湘

一、结论

你公司的涉外业务中,只有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教育服务,才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其他在境内通过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的,不能享受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涉外业务中,只有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教育服务,才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其他在境内通过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的,不能享受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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