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向红十字会捐赠了我单位持有的股权,请问,我单位捐赠的股权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2670发布日期: 2019-03-10 作者:张亮

一、结论

企业所得税上需要视同销售,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在这个过程中,收入额和成本是相等的,所以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分析

企业拿股权对外捐赠,无论是一般的对外赠与还是公益性捐赠,都需要视同销售,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只不过对于公益性捐赠,税法上给与了相应的照顾。即:股权转让收入额按照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而已。但是,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股权的价值还要受到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12%比例的限制,超过部分不得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当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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