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三、纳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
(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
四、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措施。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要按照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六、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发〔2015〕6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情形、审批管理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授权省级地税机关确定具体申请条件和后续管理要求。根据税务总局公告要求,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制订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关于“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属于税务总局1号公告列举的困难减免税情形。
关于“承担政府任务发生严重亏损”和“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不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善而是政府原因导致企业纳税困难的,可酬情给予减免税。
关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和“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应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定。
关于“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关于“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是考虑到造成企业纳税困难的情形无法做到一一列举,为保障纳税人权益,特授权各市、县地税机关结合实际对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酬情给予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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