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研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掌握具体政策规定,并及时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要加强研发费加计扣除审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研发费加计扣除审核管理制度。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按照省科技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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