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现将5月份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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