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3-01-30
该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规定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执行。
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有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经查出,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资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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