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太仓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金陵、苏州、连云港、太仓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我省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和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被列为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港口。为落实好此项政策,及时做好对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审核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政策适用条件
(一)运输企业应为在海关注册有效的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
(二)运输企业在启运地(即龙潭港、太仓港、连云港港)与离境地(即洋山保税港区)之间应设有直航航线(中途不得停靠)。
(三)运输工具应为在海关注册有效的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且配备有导航定位和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应能监控船舶的航行和停靠情况,且具有3个月的存储功能)。
(四)运输工具应为企业自有,对于企业租赁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审核报送要求
(一)由当地海关牵头组织当地财政局和国家税务局,根据上述条件共同审核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申请资料,并对相关运输工具进行现场验核。
(二)由当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和海关共同审核确定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包括新增和删除的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名单),并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前将《江苏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附件1)和《江苏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工具名单》(附件2)汇总上报至省国税局。省国税局会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联系人:江苏省财政厅 刘捷,电话:0258363371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陈克建,电话:02583501312;南京海关 熊维峰,电话:02584422691。
特此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27日
附件:
1.江苏省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
2.江苏省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工具名单
附件:附件.rar
上一篇: 皖地税函〔2015〕70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征税认定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5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3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3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5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1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