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继续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具体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1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2 31042090 氯化钾3 31043000 硫酸钾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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