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3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加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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