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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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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