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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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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200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7〕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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