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推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需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对制发的关于办税服务流程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0月24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关于实行同城办税后户籍移交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06.05.23 | 合国税发〔2006〕97号 |
2 | 关于简化户籍移交程序的通知 | 2006.09.25 | 合国税发〔2006〕185号 |
3 | 关于申报流程改变后户籍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12.01 | 合国税发〔2006〕221号 |
4 |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3.05.08 | 合国税函〔2013〕68号 |
5 | 关于集中审批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08.05 | 合国税函〔2009〕177号 |
6 | 转发关于充分发挥注税行业职能强化税源管理的通知 | 2010.07.07 | 合国税发〔2010〕69号 |
7 | 关于印发集中审批项目管理规范的通知 | 2010.09.08 | 合国税发〔2010〕93号 |
8 | 关于《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 | 2011.08.05 | 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9 | 《关于印发合肥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制度汇编的通知》 | 2014.08.11 | 合国税发〔2014〕84号 |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文件目录的公告解读
201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再此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安徽国税操作版》。为方便基层人员实际操作,结合合肥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市局编制《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操作手册1.0版》(以下简称《操作手册》),并提出具体要求。根据推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需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对制发的关于办税服务流程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一些因与服务规范的规定不符,需要废止;还有一些因与服务规范的规定部分重合,以适用服务规范为原则,废止原文件,对仍需保留的事项重新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0月24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此次文件清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考虑到此次清理依据依据是《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已于2014年9月24日向社会发布,不预留施行准备时间并不影响执行,所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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