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防伪税控认证环节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的查处工作,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的作用,经研究,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征收机关将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原件和软盘数据移送稽查局时,须同时移送国税明电[2000]51号附件1(《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并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一接收台帐》(见附件1)。
二、稽查局须通过协查系统对征收机关移送的软盘数据与专用发票原件进行核对;两者数据一致的,将软盘数据读入协查系统,同时签收;两者数据不一致的,不予签收,征收机关须带回软盘,审核后重新移送。
三、稽查局接收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后,直接电传总局稽查局;同时,对辖区外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的协查,依协查系统推行的范围分别采取以下方法:
(一)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发现地和涉票地税务机关同属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按照《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1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经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
(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发现地和涉票地税务机关有一方或双方属尚未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须人工进行协查或组织协查。在委托发出、委托收到、查处终结时,填写《委托协查台帐》(见附件2);在受托收到和受托回复时,填写《受托协查台帐》(见附件3)。
四、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依据协查系统自动生成的《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进行协查动态分析,逐月上报协查分析情况报告;未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依据人工填制的《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进行协查动态分析,逐月上报协查分析情况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2月26日
上一篇: 国税函〔1999〕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两费”增值税纳税主体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税函〔2002〕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5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3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7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4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