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较快发展,简并纳税征期,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12号)规定,深圳市地税局经统计筛选确定了2014年度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小微企业,现将纳税人名单及申报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季申报的小微企业范围及申报征收规定
本次公布的按季申报小微企业(见本通知附件),其2014年度税款所属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按季申报,纳税人应于2014年4月、7月、10月、2015年1月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并结清应纳税(费)款。主管税务机关按季度催申报营业税。
二、营业税按季申报业务规则及查询途径
1、对于2014年度按季申报的小微企业,市地税局征管系统已经将其2014年度税款所属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季,并对申报属期进行控制,纳税人凡申报2014年度所属期的税款只能按季,不能按月。
2、对于2013年度按季申报的小微企业,经审核不再符合按季申报条件的,自2014年度税款所属期起,其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按月申报,市地税局征管系统自动对其纳税期限进行控制,纳税人凡申报2014年度所属期的税款只能按月,不能按季。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催申报营业税。请相关纳税人留意并及时申报纳税。
3、纳税人可以上网登录市地税局电子税务局页面(http://dzswj.szds.gov.cn/dzswj/),点击“查询纳税人识别号”选项,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校验码后,即可查询2014年度是否属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
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相关事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拨打深圳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2014年度营业税按季申报小微企业清单
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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