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8-06-15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8年6月15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规定‚现将厦门市范围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税机关代开范围
(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实行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实行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除第(一)、(二)款情形外,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不动产除外),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下同)。
(四)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保险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地税机关代开范围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二)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除外);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四、代开系统、发票及征收率
代开专用发票统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专用发票具体征收率有: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征收率为5%;
(二)小规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征收率为5%,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三)除第(一)、(二)情形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征收率为3%。
五、代开专用发票办理流程
(一)小规模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先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申报缴纳税款。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的“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先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公章),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并预缴税款。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先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六、代开专用发票规范事项
(一)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
(四)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代开专用发票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八、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14日
关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我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好优化纳税服务,同时加强代开专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特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代开的税务机关及其代开的范围。
(二)公告明确了不得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各种情形,让纳税人更清楚、更明白。
(三)公告明确了代开专用发票使用的系统、专用发票联次及代开专用发票各项业务对应的征收率。
(四)公告规范了纳税人发生各应税行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流程。
(五)公告明确了代开专用发票应注意的规范事项,让纳税人明明白白开对票。
(六)公告还对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及代开退税事宜作出规定。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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