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七条、《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意见征询及异议处理暂行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通过税务网站(外部网站和内部网站)公布的方式,就《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税务网站(外部网站和内部网站)上公布期限为20日,起止时间为: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4月1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4年4月1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电子邮箱:ahgsdyw@163.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永红路1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邮政编码:23006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13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等文件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的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必须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开票的依据。
二、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上述享受免税的鲜活肉产品包括纳税人购买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类动物委托屠宰企业进行宰杀,收回后再对外销售的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猪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163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125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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