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后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就《关于调整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在税务网站上公布期限为20日,起止时间为: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月7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3年4月7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电子邮箱:wozaichangfeng@163.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永红路1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邮政编码:230061
附件:
1.关于调整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营改增免税技术服务管理台账下载:xls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18日
关于调整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后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提高征管质量,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现就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最高开票限额最高可设定为100万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4]191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技术服务备案管理问题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以下简称营改增技术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填制《营改增技术服务备案表》(见附件1),连同书面合同(复印件)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先行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待合同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再将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若合同金额、完成时间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变更手续。
上述的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包括省科技厅出具的审核证明或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省商务厅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存根)。省商务厅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指的是合肥、淮北、亳州、蚌埠、淮南、滁州、马鞍山、巢湖、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等市的商务主管部门。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设置《营改增免税技术服务管理台账》(见附件2),登记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技术合同的生效之日、预计完成之日、合同金额、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预计认定时间和实际认定时间。对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预计认定时间期满后10个工作日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通知纳税人办理核销手续。对无法获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补征税款和滞纳金。
三、差额征税项目管理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照《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出自财税[2011]号)第一条第(三)款实行查额征税政策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并在月度终了后,应认真整理相关凭证,并将凭证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备查。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半年对纳税人的查额征税备查资料开展一次征后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扣除价款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取得的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经审核发现扣除项目或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补征税款和滞纳金。
三、货运发票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问题。
货运发票系统专用设备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对上述货运发票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可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税控专用设备的管理规定执行。
四、营改增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政策,应提交相应资料(见附件3),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收备案或认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税收备案或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享受税收优惠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著作权登记证明、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商务厅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实施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9、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0、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驻江苏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驻江苏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的军官证原件与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纳税人提供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等情况说明;
C、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工资支付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税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支付工资的凭证[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差额征税: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
《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5、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原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提供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A、《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B、企业签订安置残疾人就业合同(一年(含)以上),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6、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A、《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B、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7、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A、《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B、实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项目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C、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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