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附件.doc
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公平、简便和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买卖住宅存量房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提供证据、依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填写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评估计税价格不作调整。
第五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为计税价格;
(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异议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可自行委托拥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在广州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
第七条 受托评估机构对交易房产进行评估时,应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如税务机关认为评估报告出具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的,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异议复核决定存在异议又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评估报告,并选择继续交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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