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对生猪屠宰税不得向饲养户征收或摊派,个人所得税应按个人收入的实际情况征收,不得规定每头猪征收多少。对总局文件中第四条有关养猪专业户的界定标准,
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掌握:以养猪为其主业;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50%以上;年出栏生猪在30头以上。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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