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以来,我省个体地方税收入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去年。在个体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范围已作调整的情况下,出现这种现象是极不正常的。为了尽快建立有效的个体税收征管机制,减少个体税收流失,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发展个体经济是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项长期指导方针。对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个体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我们有义务、有责任依法管好个体税收。为此,我们要克服那种认为个体税收点多、面广、隐蔽、分散、难征管的畏难情绪,将个体税收征管列入议事日程,经常进行研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使我省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迈出新步伐,跃上新台阶。
二、加强个体税收计划管理。个体税收是当前以至今后一段时期增长较快,潜力较大的税源。为保证个体税收稳定增长,各地要对个体税收税源变化和收入进度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加强个体税收计划管理。要建立健全个体税收单列计划、单独考核、单独奖惩制度;要按旬掌握个体税收收入进度,按月分析、按季总结,及时解决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抓紧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三、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办法,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一)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法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培养个体经营者的纳税意识,提高其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通过以集中、公开的方式和电话咨询、多媒体查询等形式,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方便其申报纳税。此外,要在个体纳税人中开展评选模范纳税户活动,表彰依法纳税的先进,弘扬正气,逐渐在全社会建立起良好的纳税秩序。
(二)要按照征管改革的要求,改进个体税收的征管方式。要求所有的个体经营者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实进行纳税申报,集中上门缴税。对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出,要按偷税严肃处理;加强稽查力量,狠抓偷抗税大户和行业性偷逃税检查的突破工作,不断调高检查的广度和深度;要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逐步实现征管现代化。
(三)对个体税收要继续实行分类、分行业、分层次管理,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对重点行业要集中力量加强征管,抓住大户、建帐建制,规范管理;管好中户,核准定额;稳住小户,简便征收。对应建帐而未建帐或建帐不实的,从高核定其定额。(四)进一步研究和规范定额核定工作。针对目前我省个体地方税收定税不准、税负偏低的普遍现象,要有计划、分步聚、积极稳妥地逐步提高定额,一般从9月份进入收入旺季开始,保证核定的纳税额与实际经营额相适应;各地可以通过调查测算制定分地区、分行业的纳税等级和定额标准,以解决行业之间、业户之间、地区之税负不公的问题,简化定额核定的工作量,避免一户一额容易产生的弊端。在此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定额管理的方法和程序。各地要将个体税收定额情况于9月底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五)要针对个体工商业户流动经营、无证经营、弃证经营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结合地方税务登记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对无证经营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适应调整征管力量和工作时间,加强对街头巷尾零散税收的征管,以及节假日和早、中、晚、夜间从事经营活动的征管和监控,减少税款流失。并可因地制宜制定一些奖励措施,以充分调动税务干部抓好零散税收的积极性。
四、净化个体税收环境,完善协税护税组织。各地要充分发挥税务检察室、税务治安派出所、治安办公室等执法保障组织的作用,充分行使《税收征管法》赋予的职权,坚决打击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同时,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通报情况,及时反映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加强个体税收环境的综合治理;要充分发动群众,完善协税护税组织,对一些零散的和不易控管的税收,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进行管理,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控网络和机制,以解决地税部门征管力量不足和全方位的源泉控管问题。
五、健全个体税收征管机构,充实个体税收征管力量。为适应个体税收征管任务日益繁重的需要,各地要在不断深化征管改革,逐步应用计算机管理的同时,建立健全个体税收征管机构,充实征管力量,理顺管理职能,把实行个体税收专业化管理与专管员“管事”有机地结合起来。当前,个体税收专业化管理的重点是在基层,在个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和城乡较大的集贸市场要设立个体税收征管机构,专门负责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以集中力量管细管好,要改善个体税收征管条件,有重点、分批分期地解决基层征收单位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微机配备,以适应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特殊需要,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此外,各地要及时总结上报个体税收征管中的做法,省局拟在适当时候召开个体税收征管座谈会和交流会,以推动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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