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华 发布时间:2008-12-08 版次:第11版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少企业资金紧张,支付能力下降,这不仅给大额设备购买方带来信誉危机,也给销售方带来收款风险,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可以较好地规避购销双方的风险。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法律形式上,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仍属于出租人。由于资产的租赁期基本上包括了租赁资产有限使用年限,与租赁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承租方。因此,对于出租房来说,租赁设备资产所有权属于自己,没有收款方面的风险,而承租方因分期付款,减小了购置设备一次性大额付款压力。
由于融资租赁具有特殊性,相关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要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否则会给企业带来所得税方面的税收风险。为此,江西省地税局网上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醒纳税人,发生融资租赁业务后,汇算清缴时莫忘纳税调整。
融资租赁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的计税基础、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融资费用的确认方面。
对于出租方来说,如果租赁资产属于自己生产的商品,则融资租赁属于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企业会计上应按商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收益处理,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各期收入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显然,税法要求按照分期收款金额确认为销售收入金额,且不确认各期冲减财务费用的收入。
如某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设备,分3年收款,分别于第一年收款400万元、第二年收款300万元、第三年收款300万元,该设备公允价值为800万元。会计上发出设备时确认销售收入800万元,同时将200万元作为以后3年的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冲减各年财务费用。税收上则不确认销售收入800万元和融资收益200万元,而是将1000万元分别于随后3年收款时确认各年销售收入400万元、300万元和300万元。出租方企业对此差异应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租赁方来说,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应视同承租企业固定资产核算,并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企业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二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入账价值与付款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未确认融资费用应按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分摊,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显然,税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入账价值不同,因而各期折旧金额也不同。同时,税法不确认融资费用作为各期的财务费用处理。
如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分期付款购入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设备,分3年付款,分别于第一年付款400万元、第二年付款300万元、第三年付款300万元,该设备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假如低于最低付款额现值)。会计上在收到设备时确认固定资产800万元,使用期间按800万元计提折旧。同时,将200万元作为以后3年的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分摊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则不按800万元而是按分期付款总额100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允许按1000万元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同时,税法不确认融资费用200万元,会计上分期确认的200万元融资费用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承租方企业对上述差异应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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