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晚报
1.什么是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
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每年从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会展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共同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审核、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2.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质量优、效益好、影响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览、会议等会展活动进行奖励;
(二)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自主品牌会展活动进行培育、扶持补助;
(三)对申办和招徕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支出进行补助;
(四)对宣传推介我市会展环境及开展资质评审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进行补助;
(五)对知名会展公司落户我市进行税收返还奖励;
(六)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项目。
其中,市政府专项确定支持的会展项目或从其他渠道已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会展专项资金支持。
3.会展专项资金支持哪些项目?标准又是什么?
(一)展览、会议的承办单位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我市承办单位的账户统一管理,每个会展项目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请。
(二)展览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视为同一展览,不得重复申请奖励;相同题材的展览,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予以奖励;一个展览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三)展览的举办天数应在3天以上(含),会议的举办天数应在2天以上(含)。
(四)同一项目连续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且每届(年)规模逐年扩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
(五)同一项目同时包含展览、会议内容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作为申请项目,不得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两项奖励。
(六)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不在奖励范围。
4.针对展览如何奖励?
(一)举办类奖励
对我市会展企业或相关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自行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带动主导产业发展,具有发展前景的展览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标准展位数达到800个(含)至1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16000 (含)至30000 的展览,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含)至2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30000 (含)至50000 的展览,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标准展位数达到2500个(含)至3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50000 (含)至70000 的展览,给予30万元的奖励;
4.标准展位数达到3500个(含)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70000 (含)以上的展会,给予40万元的奖励。
(二) 招徕类奖励
凡引进招徕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国际性专业展会在我市成功举办,对宣传提升我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对招徕单位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标准展位数达到1000个(含)至1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20000 (含)至30000 的展览,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含)至2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30000 (含)至50000 的展览,给予25万元的奖励;
3.标准展位数达到2500个(含)至3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50000 (含)至70000 的展览,给予35万元的奖励;
4.标准展位数达到3500个(含)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70000 (含)以上的展会,给予40万元的奖励。
每个展会由主招徕单位申请奖励资金。
5.大中型会议如何奖励?
为鼓励国内外大中型会议在我市举办,对于我市会展企业或相关机构自主举办或引进招徕的具有一定影响力,能为我市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相关服务行业带来显著综合收益的国际、国内大中型会议给予奖励。
(一)国内大中型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到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奖励标准:
参会代表人数在500(含)—1000人的,奖励10万元;
参会代表人数在1000(含)—1500人的,奖励20万元;
参会代表人数在1500(含)—2000人的,奖励30万元;
参会代表人数在2000人(含)以上的,奖励40 万元。
参会代表中50%以上应为外省、市参会代表。
(二)国际性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到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奖励标准:
参会代表人数在300(含)—500人的,奖励10万元。
参会代表人数在500(含)—800人的,奖励25万元。
参会代表人数在800人(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
参会代表中50%以上应为境外参会代表。
(三)以上若是由本市注册公司和相关机构自主举办或引进招徕的,由举办或招徕机构申请奖励;若是由外地机构在我市举办且无招徕单位的,直接奖励承办单位。
除此之外,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公司落户我市、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按从营业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至五年按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对招徕、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活动,实行“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
6.培育性会展活动的奖励补助标准是什么?
对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尚在品牌培育期的展览、会议项目,以及由政府主导、难以完全市场化运作,同时又无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展览、会议项目(实际展览面积或参会人数应比上届增加20%及以上),给予举办单位一定奖励补助。享受补助的展会项目不再享受展会举办奖励。
与此同时,对市会展办利用国内外主流媒体、推介会等形式进行我市会展环境和重点会展项目宣传推介等为提升我市会展业总体形象而发生的宣传经费,市会展办组织开展申办国际性、全国性知名会展活动等的必要支出,市会展办开展的会展行业资质评审、统计、人才培训等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支出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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