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1997-09-08
税台注释:该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废止,依据《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通税审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级新产品退付增值税属一般企业增值税通税范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8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55号),及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财办字[1994]42号)精神,其审批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办理。
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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