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清单制,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现将第一批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局、地税局采集共用资料清单予以发布。
一、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税务登记信息补录包括单位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等三项业务。纳税人办理上述业务时,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二、税务登记变更
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时,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三、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
纳税人应当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申请后,及时将对应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推送至经营地地税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到经营地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四、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五、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纳税人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时,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纳税人可以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或登录4月份开放的河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zwfw.gov.cn)的河南省国地税联合网上办税服务厅栏目进行国税和地税涉税业务网上联合办理,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当严格按照共用资料清单进行信息采集,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7日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本《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税务登记变更、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财务报表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五项涉税业务时,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国税局、地税局双方信息共用。
一、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企业纳税人“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在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对相关涉税信息进行补录和确认。
二、税务登记变更
税务登记变更是指除纳税人发生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变更之外的其他项目变更。
三、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
纳税人进行经营地报验时,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通过信息共享,完成经营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
四、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
财务会计报表是指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年度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一并报送。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四)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其它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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