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恭平 刘鑫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4日
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于江苏省某市区,为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申报。
经审核,审计人员认为,甲公司直接管理的第一工程部在外省施工的A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预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存在异常。
2016年7月,甲公司与建设方乙公司签订A工程总包合同。工程含税总造价9240.75万元,2016年8月1日开工,2017年2月25日竣工。当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A工程部分土建项目3330万元分包给丙公司。2016年12月,甲公司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与乙公司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款8325万元,并取得丙公司发票含税价款3330万元。
甲公司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8325-3330)×0.2%=9.99(万元),并向A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工程施工 9.99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9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9
贷:银行存款 9.99
甲公司未在2016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上反映A工程预缴税款9.99万元。
审计人员根据税收政策,分析跨省经营工程项目预缴税款税务处理。
1.会计科目运用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预缴A工程税款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会计处理不恰当。这种操作,将直接减少会计利润。正确的做法是,应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2.A工程预缴税额错误。
依据营改增政策,A工程适用11%税率计算不含税收入,预缴税款=(8325-3330)÷1.11×0.2%=9(万元)。因此,多预缴税额=9.99-9=0.99(万元)。
3.预缴税款未在申报表中填报,属错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1填报说明: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因此,正确地填报应在该行“本期金额”反映2016年第四季度预缴税款 9.99万元。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时,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6行“(一)总机构为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填报9.99万元。那么,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如何填报?如甲公司2016年度在其机构所在地已预缴企业所得税30.01万元,则此行应填报金额=30.01+9.99=40(万元)。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纳税调增所得额9.99万元。
2.对A工程计算错误多缴税款0.99万元,在2017年预缴税款中抵减,但2016年仍按9.99万元填报。
(作者单位: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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