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开智 发布时间:2018年8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中规定,对以外币计价的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收入所得的计算带来重大影响,对此跨境交易双方应予以高度关注,本文以案例形式作如下分析。
案例:甲公司(注册地为香港)和乙公司(注册地为英国)均为非居民企业,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经过前后两次投资A公司,共计持有A公司30%的股权,2010年5月1日第一次出资100万美元(假设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6.8元人民币),2015年1月1日第二次投资100万欧元(假设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欧元=7.8元人民币),2018年1月10日甲公司以1000万美元将该项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合同于当天生效。针对上述跨境交易,甲公司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外币的折算。按照3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甲公司申报缴纳所得税首先要将以外币计价的股权转让价格或财产净值,分别按照公告第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进行折算。
2.汇率中间价。我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人民币对欧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欧元对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缴纳税款的三种情形
1.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37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本例中,假设乙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美元1000万元。2018年1月15日,人民币对美元和欧元的中间价分别为:1美元=6.6元人民币,1欧元=7.8元人民币。则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收入为6600万元(1000×6.6);本次交易股权净值为1440万元(100×6.6+100×7.8);本次交易应纳税所得额为5160万元(6600-1440),乙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516万元(5160×10%)。
2.纳税人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37号公告规定,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例中,假设甲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申报缴纳应纳税款且于当日开具税收缴款书,则应该按照1月18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假如1美元=6.7元人民币,1欧元=7.4人民币)折算,本次交易财产转让收入为6700万元;本次交易财产净值为1410万元(100×6.7+100×7.4);本次交易应纳税所得额为5290万元(6700-141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29万元(5290×10%)。
3.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按照37号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例中,假设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实现的税款,乙公司既没有扣缴税款,甲公司也没有自行申报,并于2018年1月21日向乙公司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于2月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清税款。则甲公司应该按照1月2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应缴纳税款。
上述交易,无论是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还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均应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向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注事项
扣缴义务人适用于居民支付人。关于境外单位和个人是否具有扣缴义务,37号公告并没有明确。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情况下,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而支付人的概念并没有将非居民支付人排除在外,非居民支付人同样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本案例中非居民企业乙公司同样承担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此外,“按期缴纳税款”条件有些宽泛。根据3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本案例中甲公司只要在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2月5日前缴纳税款,就不会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要加收利息。当境外关联企业间转让股权价格不符合独立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牡丹区税务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5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5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30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21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9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42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8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68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18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8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83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751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68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58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5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52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77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72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5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3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147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600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80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64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83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83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