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冬生 发布时间:2018年3月30日
●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根据外国法律在境外设立的合伙企业,境外合伙企业只有是居民,才可享受协定待遇;有居民身份证明,不一定能享受协定待遇;境外合伙企业被看穿,其合伙人享受协定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如何适用税收协定、享受协定待遇作出了明确。从实务层面看,纳税人需关注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境外合伙人只有是居民,才可享受协定待遇。对纳税人而言,协定待遇一般比较优惠,因为与没有协定相比,缔约国有条件地放弃部分征税权。但是,享受协定待遇的前提,必须是缔约方的税收居民。税收协定第一条(人的范围)一般规定: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因此,如果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则该合伙人属于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取得的部分,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第二,境外合伙企业只有是居民,才可享受协定待遇。境外合伙企业,只有在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的情况下,才有享受协定待遇的问题。境外合伙企业成为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满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即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境内有机构、场所;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1号公告明确,如果境外合伙企业在其设立的协定对方国家(地区)被视为居民并在当地有纳税义务(也即在当地被作为一个纳税实体),该合伙企业可以作为协定对方的税收居民,在中国享受相关的协定待遇。可见,只有境外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才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第三,有居民身份证明,不一定能享受协定待遇。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享受协定待遇的前提。但即使拿来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身份证明,如果未证明该合伙企业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因住所、居所、成立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缔约对方负有纳税义务,也不能充分证明该合伙企业为税收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对方居民,不能享受协定待遇。也就是说,境外合伙企业想要享受协定待遇,既要有证明,还得有能够证明其确实有居民身份的材料,而不是仅为享受待遇才开具的。
第四,境外合伙企业被看穿,其合伙人享受协定待遇。如果境外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被视为其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合伙人是缔约对方居民,则合伙人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中分得的相应份额,享受协定待遇。
举例来说,甲国与中国有税收协定,甲国A合伙企业自中国取得股息所得100万元,A合伙企业有B和C两个合伙人。甲国将合伙企业看作税收透明体,即将合伙企业的所得看作B合伙人和C合伙人的所得,分别是40万元和60万元。如果B合伙人是甲国居民企业,则B合伙人的所得可享受中国与甲国的协定待遇。
随着跨国税收合作的加强,税务机关对国际税收的管理日益重视,纳税人应认真审视自己的经营情况,既要依法纳税,避免税法遵从风险,又要依法节税,充分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作者单位: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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