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2012年11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原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浙江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单》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者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或认定。
二、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凡符合增值税免征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需备案或审批的,应当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享受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需要进行优惠资格备案。
四、除不需要报批、备案的项目外,纳税人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五、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将追缴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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