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2年度税收收入计划执行和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浙审财决[2003]7号),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第四点第二款中“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出租房产以及个人出租营业用房应纳的房产税,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25号文件给予照顾。”的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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